本案中,原告向七位被告子女提起訴訟。原告年老體弱,無經濟收入來源,故而請求七位被告支付贍養費,提供贍養義務。七位被告均表示不同意承擔贍養義務,互相推諉責任,拒絕贍養老人。樣子哨法庭收到案件后,考慮到原告身體狀況,前往原告家中,了解具體情況,并前往同村屯的被告家中開展調解工作。
案情回顧
馮老太今年87歲,生育子女八人,六男兩女。現如今體弱多病,不能獨立生活,無生活來源,其中一子按月給付贍養費,現需要其他七名子女給付原告贍養費保證原告的正常生活所需,原告多次找其子女催要贍養費,每人每月300元,七被告均不履行子女贍養義務。
被告相繼表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完全贊同,表示要么給錢去養老院,要么七被告輪流贍養,對給付金錢的數額也存在一定爭議。馮老太不想去敬老院生活,表示要去老姑娘小黃家住,并要求其他子女提供贍養費。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盡的法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的規定,七被告作為原告的子女,有法定義務履行贍養義務;即在經濟上給原告予以供養;在生活上予以照料;在精神上予以慰藉。贍養人應當為被贍養人即原告提供居住的場所,在日常生活上予以關照;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及原告、被告的意愿,由被告小黃對原告的日常生活予以照料,其他被告給予金錢上的供養為宜。原告現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本院結合上一年度吉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及原告的收入情況、家庭、身體狀況,酌情確認其它六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贍養費230.00元為宜。如遇原告有患病住院等較大支出,應由八名子女共同承擔,即七名被告每人承擔八分之一。
法官心語:
在處理贍養糾紛的過程中,主要矛盾在于原、被告對于贍養費額度的界定以及后續老人的住所問題。本案在審判中與原、被告協商調解,將贍養費由每月300.00元改為每月230.00元,被告小黃為原告馮某提供居所,解決了原告老有所養的問題,同時身心也得到了慰藉。處理好贍養問題,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發展的重要舉措。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我國法規規定公民應盡的義務。贍養糾紛案件告訴我們,在民事案件中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收入、不同家庭情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進行裁判,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審判法官更要深入群眾當中,從源頭解決人民群眾的矛盾,訴源治理,積極同原、被告進行調解,就地解決糾紛,減少開庭訴訟,既節約了司法資源,又為民眾解決問題提供新的方式,更是踐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重要體現。
本文標題:【小案大道理】起訴七子女?養老到底怎么辦
本文出處:http://www.lepaute.cn/news/news-dongtai/27744.html
本站聲明:本站發布的內容(圖片、視頻和文字)以原創、轉載和分享為主,文章觀點不代表本網站立場,如果涉及侵權請聯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