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在養老機構受傷,養老機構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9月17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判決結果,老人在養老院從二樓窗戶處墜落重傷致死,老人摔傷時無人看護。家屬起訴后,養老院被判對老人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家屬損失44萬余元。
2020年7月,小賈(化姓)與某護養院簽訂《入住協議》,將其父親老賈送至涉事護養院處接受老年人養護服務,護理水平為一級護理。入院時,該護養院為老賈制作了健康檔案,其中載明五年前老人記憶力減退,認知能力下降,經三甲醫院診斷為阿爾茲海默癥。2020年8月,小賈去護養院看望老賈時,發現老賈躺在一層大樓的地面上,身上多處出血,后迅速撥打電話施救,歷經10余天搶救,老賈不治身亡。小賈認為護養院未盡到看護、照料義務,致使老賈從二樓窗戶處墜落重傷致死,故訴至法院,要求護養院賠償各項損失合計60余萬元。
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涉事護養院是否盡到看護、照料義務及其行為與老賈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關于老賈墜落的過程,庭審中經雙方確認,老賈的生活區域在二樓,有門禁和護欄,事發時老賈從生活區域走到了陽臺,陽臺右側有一個倉庫門,倉庫門平時不鎖,老賈從倉庫的窗臺摔至一樓,摔的過程中沒有人看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涉事護養院是否盡到看護照料義務及其行為與老賈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從本案查明事實來看,老賈入院時,護養院已知曉其身患阿爾茲海默癥的身體狀態,作為專門的老人護養機構,護養院應在平時的看護中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老賈的生命健康與安全。而老賈在入院期間從二樓窗戶墜落,可以認定護養院未能盡到看護照料義務。另查,老賈在入院時并無致命疾病,其系因墜落摔傷后導致了相關病癥進而導致呼吸衰竭。結合生活經驗法則,老賈的死亡結果與摔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涉事護養院應對老賈死亡承擔全部責任。關于小賈主張的各項損失,法院結合證據分別認定,最終法院判決涉事護養院賠償小賈各項損失合計44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護養院不服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機構養老成為趨勢,養老機構數量不斷增多。由于設施條件、服務人員等限制,導致涉養老機構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呈多發態勢。養老機構侵權成為制約機構養老良性發展的障礙,也成為子女的最大擔憂。
通過案例檢索發現,涉養老機構侵權主要包括以下兩大類案件:
一是因養老機構未盡照料、護理義務引發的糾紛,如本案糾紛,又如養老機構未盡餐飲照料護理義務,造成老人被食物噎嗆致死以及部分護理人員對不能自主、智力障礙或患有阿爾茲海默癥的老人存在辱罵、毆打等虐待行為引發的糾紛等;
二是因養老機構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引發的糾紛,如養老機構防滑設施缺失致使老人摔傷、安全防范設施不合規致傷等。
在上述糾紛中,養老機構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則要看養老機構是否對老人盡到了相應的照料、護理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且該義務是否達到了法律法規或者其他管理規范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規定,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該案值得養老機構警醒,老人的安全,也是經營者自身的安全。為老人多付出一份關愛,既是對經營者自身的愛護,更是養老院行業社會責任的體現。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本文標題:老人入住養老院無人看護時摔傷去世,養老院被判承擔全部責任賠4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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